中華民國植物病理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有關法令訂定之。
-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植物病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以促進植物病理學研究發展,並謀求國內外學術交流,加強中華民國植物病理學活動為宗旨。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 本會得於各省及直轄市設立分會,各縣市設立支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二章 任 務
- 本會任務:
(一)推展植物病理學研究。
(二)舉辦與植物病理學有關之學術及推廣活動。
(三)發行有關植物病理學之書籍及刊物。
(四)聯絡國內外相關研究團體,促進學術合作及交流。
(五)其它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 本會會員種類:
(一)個人會員(普通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兩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1. 從事有關植物病理學之研究及工作者。
2. 其他農業及生物科技之工作及研究人員。
3. 有志於植物病理學術研究之人士。
(二)預備會員:未滿二十歲或具學生身分,有志於植物病理學研究及工作者,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預備會員。
(三)外籍會員:有志於從事植物病理學之外籍人士,願遵守本會章程,經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外籍會員。惟人數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五分之一。
(四)贊助會員:凡支持及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得由理事會議決接受為贊助會員。
(五)榮譽會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由理事二人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榮譽會員。
(六)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由會員兩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團體會員,並得派一人為代表參加本會各種活動。前項各會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本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名譽或經判刑確定者得由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凡情節嚴重者得先行處理,再提會員大會追認。
- 一、會員之權利:
(一)發言及表決權。
(二)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二、預備、贊助及榮譽會員不具有表決、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 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分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之會員。
(一)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在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次:
(一)訂定及修正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通過會務、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組織辦法:
(一)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均為無給職。
(二)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三)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挑選一人代理之。
(四)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監事按所得票數依次遞補,常務理事、監事出缺時,由理事、監事互選遞補。
(五)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設組長一人,由秘書長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訂定組織簡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
-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計畫及處理會務。
(二)召開會員大會。
(三)遴選各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
(四)編定預算及決算。
(五)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六)審核會員入、退會事項。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務之推行。
(二)審核預算及決算。
(三)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予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五章 會 議
- 本會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均由理事會召集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行。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其地點及時間由理事會決定。
(二)臨時大會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請理事會召開。
- 會員大會應於召開十五日前發出通知,如因緊急事項召開臨時大會,不在此限。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之。
- 會員大會應有超過半數會員出席始得召開,修改章程及處分財產,須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之。
- 理事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建議,或監事會要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應有超過半數理事出席始得開會。
- 監事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 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六章 經 費
- 本會經費來源: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貳百元,常年會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預備會員常年會費減半。
(三)團體會員入會費新臺幣貳仟元正,常年會費新臺幣五仟元。
(四)補助費。
(五)自由樂捐。
(六)基金孳息。
(七)其他收入。
會費可由會員大會決議調整。
- 凡會員未繳常年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 本會會費存支,經由理事長及秘書長會同辦理。
-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預決算於每年度中止前(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得提送會員大會通過,並請主管機關核備。
- 本會因故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立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 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實施,修訂時亦同。